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查办犯罪慎用“小金库”概念对涉案资金的性质进行定性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110网律师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有些司法人员习惯使用“小金库”概念对涉案资金的性质进行定性,而笔者认为应慎用“小金库”概念。 首先,“小金库”不是法律概念。从法律上看,除了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并没有“小金库”资金的概念。
     其次,将涉案资金认定为“小金库”资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犯罪必须先考虑刑法的规定,然后再审视现实中的某种行为或事实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如果事先随意确定各种行为或事实的性质,再拿来与刑法相对照,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某些司法人员意欲认定某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为受贿行为时,便可以作如下推理:某行为是受贿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所以该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反之亦然。当其不愿将某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认定为受贿时,他便可以作如下推理:某国家公职人员实际控制的是“小金库”资金,其行为属于“私设小金库”和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小金库”的概念,私设小金库不构成犯罪,使用“小金库”的资金也不构成犯罪。如此认定职务犯罪的错误在于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认定犯罪的大小前提倒置,容易导致随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再次,将涉案资金认定为“小金库”资金,有违刑法平等适用的基本原则。日常生活中有“小金库”概念,但前提是“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而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将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所涉“资金”认定为“小金库”资金,是为职务犯罪行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