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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邮件该如何理赔?

发布日期:2012-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1年5月1日,陈某在某市邮局所属的快递公司邮寄2台笔记本电脑至自己老家的一个同学刘某,邮寄资费为59元,2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9600元,但陈某寄出后刘某一直未收到该邮件,后经查询,系该快递公司将该邮件丢失,但就赔偿事宜,该邮局与陈某一直未能达成协议。邮局只同意赔偿给陈某2倍的邮资金。

[分歧]

对于丢失的2台笔记本电脑,该如何理赔?

一种意见认为,邮政局与陈某之间是邮政合同纠纷,应适用邮政法,故只能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赔偿陈某2倍的邮资。即118元。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邮局应当按照合同法或者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额赔偿损失。

[管析]

我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坏、内容缺少,除了挂号信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包,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办法》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坏、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资的2倍。”由此可见,邮政法实行的是限制赔偿原则。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可见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实行的是全额赔偿。这与邮政法的赔偿原则是不一致的,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而本案例是中,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邮政法是行政法而不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其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邮政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规章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与作为法律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比,它是下位法,当其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当然应该适用上位法。即使是作为法律的邮政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应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因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邮政法是一般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在本案中不应当适用。另外,该邮局依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在快递上印有只赔2倍邮资的条款,该条款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该邮政局称其在签订合同时已告之该条款的说法不能成立,更不能成为其减轻责任的理由。另外,适用邮政法裁判本案有违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在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有9659元,如果按邮政法的规定仅赔偿原告2倍邮资118元的话,存在明显的显失公平,而且陈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综上所述,本案中陈某的损失2台笔记本电脑和所花费的邮资共计9659元,该邮局应当进行全额赔偿。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周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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