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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朱砂过量引起铅中毒赔偿4万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重庆黔江区蓬东乡卫生院因使用过量朱砂,导致患者急性铅中毒,将小病医成大病,给患   者带来身体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2005年9月10日黔江区法院以医疗过错为由,判决卫生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万余元。
  2004年2月21日晚,40多岁的龚节怀因头晕、失眠、胸闷等症状,前去所在的重庆黔江区蓬东乡卫生院就诊。院方确诊病情后为其开了15克朱砂(资料显示:朱砂主含硫化汞,有毒,不宜大量久服)。在随后的两天时间里,龚分6次将朱砂用开水吞服,但病情并未好转。2月24日,卫生院又为其开了剂含10克朱砂的中药,龚服用后病情恶化,出现乏力、腹痛、恶心和呕吐等症状。25日上午,龚节怀到黔江区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黄疸肝炎。3月15日,黔江中心医院诊断其为药物性肝损害和十二指肠溃疡。两天后,因病情继续恶化,龚节怀被转往重庆大坪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急性铅中毒伴十二指肠球炎(糜烂)。经过12天的排铅治疗和为期47天的恢复性治疗,龚节怀终于痊愈。
  今年7月初,龚节怀将蓬东乡卫生院告上法庭,同时向重庆市高院提出了法医鉴定申请,其结论为:蓬东乡卫生院在为龚节怀治疗中使用的朱砂含铅量严重超标,朱砂剂量超标,是导致龚铅中毒的直接原因,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市法医学会还对龚节怀医疗费用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是:龚治疗急性铅中毒的医疗费用符合治疗原则。
  黔江区法院昨日一审后认为,龚节怀与蓬东乡卫生院间的医患关系成立;市高院法医鉴定足以说明该院行为存在医疗过错,龚节怀身体上的损害和家庭经济上的损失是该院初诊用药过错直接产生的,医院理应承担给受害方造成损失的全部过错责任,恰当赔偿其医疗等费用。由于院方没有提供相关足够证据证明龚节怀原先患有铅中毒和有肝炎病史,其无医疗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遂判决医院赔偿龚节怀医疗等费用4292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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