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女子输卵管被切除 患者要求医院赔偿16万元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女子输卵管被切除 患者要求医院赔偿16万元
潘女士前往本市(上海)某三甲医院就诊,医生通过B超检查发现她疑似患上“葡萄胎”,给予刮宫手术治疗。一个月后,潘女士再去妇产科医院就诊,发现并非患上“葡萄胎”,而是宫外孕,为避免病情恶化,医生将其输卵管切除。潘女士认为之前的那家三甲医院医生误诊,导致自己丧失一侧输卵管,遂把医院告上法院并提出16万元的赔偿。日前,静安法院判决对潘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第一次诊断]疑似葡萄胎:进行刮宫手术

去年2月22日,潘女士前往该三甲医院就诊,被拟诊为先兆流产和宫外孕。5天后,她再次前往该医院就诊,医生根据B超检查报告认为她疑似患有“葡萄胎”,并于当日实施了刮宫手术。术后潘女士发现阴道仍有流血现象,医生又嘱咐她定期随访。

  [第二次诊断]宫外孕:右侧输卵管切除

去年3月27日,潘女士前往妇产科医院就诊,医生通过B超检查确诊她患的是宫外孕,立即给予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潘女士认为,三甲医院将其病情误诊为“葡萄胎”,拖延了宫外孕治疗时机,最终使她右侧输卵管被切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

[鉴定]并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庭上,该三甲医院辩称,对潘女士的治疗,医院不存在过错,医嘱要求潘女士随访符合医疗常规,宫外孕是潘女士自身疾病造成,并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普陀区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生根据现有病史和B超检验诊断潘女士患了疑似“葡萄胎”而作刮宫术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之后通过B超确诊宫外孕、手术切除右侧输卵管与医院的诊疗无直接因果关系,而右侧输卵管切除并非意味生育能力的丧失。医生虽嘱随访但欠具体,尚需加强。结论为:潘女士与该三甲医院医疗的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判决]根据鉴定结果不支持索赔

潘女士对该鉴定书表示无异议,但仍认为医院在医嘱上的欠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若医院在医疗行为上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造成潘女士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现经医学会鉴定该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遂作出一审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