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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偿乘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随着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普及,无偿搭乘已是习空见惯、非常频繁,而无偿乘车之人非亲既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身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很多赔偿上的问题,不免会影响亲戚朋友之间的感情,这些问题困扰着很多人。笔者认为发生这种交通事故,理清法律关系来讨论赔偿,很多问题也就会简单许多。
首先应当把车辆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是种营运车辆:营运车辆发生无偿搭乘交通事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可以看出在营运车辆中发生无偿乘车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和一般的交通事故的赔偿并无差别。
第二种是非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也要把车辆分为两类,一类是货运,货运车无偿载人,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经货车承运人许可的随车押运人员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准用客运合同的规定。以上可以看出,货运车无偿载人,如果造成伤害事故,承运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类是非货运车辆。
这种情形大致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
这种情形之下就有明确的侵权人,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追究侵权责任,一旦加害人找不到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义务或者是意外事件造成的,受害人转而会以违约或者以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为由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第二种是因承运人的过错或者驾驶人有部分过错造成;
这种情况之下应当根据责任形式来承担责任。
第三种是意外事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以上希望对有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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