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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病历难掩真相 医疗过失照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22    作者:陈律师律师

2010年3月,患者林某被某医院确诊为贲门癌,随即入住该院治疗,医院对宋某实施了手术根治术。但手术后宋某病情不断恶化,遂遵医嘱转入河南省肿瘤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结论为宋某贲门癌手术吻合口瘘、继发脓胸、左胸管引流不畅。医院再次对患者实施手术仍未能挽回生命,宋某于4月21日死亡。林某家属认为某医院由于诊断疏漏,导致患者林某因手术后常见并发症而死亡,其后非但未从职业道德角度积极承担责任,反而采取篡改病历的办法意图掩盖真相。
陈盛律师接手此案后,在查看院方手术记录时又发现,手术当天的两次记录及病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改动。由此,陈律师认为,院方篡改病历的目的是掩盖推卸医疗过失责任,医院应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并申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后邓州市法院委托南阳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患者宋某经贲门癌手术后即出现吻合口瘘症状及表现,但病历中未见明确诊断为并发吻合口瘘及继发症,患者死亡与该症状存在因果关系。认定该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医院赔偿患者林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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