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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警车交通事故案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2年2月7日20时20分许,某公安局警察王某驾驶警车沿潍坊市虞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虞河路口左转弯时,遇周某驾驶燃油助力车(车后载张某)沿虞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两车相撞,致周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周某立即联系董学明律师为其处理给交通事故。董学明律师到医院看望周某、张某,并联系公安民警王某协商事故事宜。民警王某先给予交纳部分住院押金,表示全部承担医疗费。
  2012年2月13日,经交警大队认定,警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分析】
  该案是交通事故纠纷,双方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承担事故责任。首先,警车投保交强险,周某、张某的损失先由交强险公司在强险限额内赔偿。
  其次,民警王某驾驶警车,是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由公安局承担。为查清事实,在起诉状中要列王某为共同被告。
  再次,民警王某垫付的医疗费,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要求周某、王某返还;也可以不提反诉,但在判决书中对医疗费是否返还不会表述。强险公司赔偿周某、张某后,周某、张某要将医疗费返还给民警王某。
【立案及判决】
  2012年3月19日,董学明律师将起诉状、鉴定申请书递交奎文区法院,等待法院审批。 
    2012年5月14日10时,奎文区法院民一庭第二审判庭开庭。
    2012年5月14日,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医疗费外,某公安局再赔偿周某、张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万元。
    2012年6月1日,周某、张某收到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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