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张沂峰律师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夫妻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准许。
  离婚时,无论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还是由法院调解、判决确定子女随父方或者母方共同生活,其后父母双方又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只要协议不违反《》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当承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后,原来协议约定的或者调解、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承担,也应当随之予以变更。如果双方在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上协议不成的,应由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