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湖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量刑

发布日期:2012-03-23    作者:徐涛律师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三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七千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前罪行为较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