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爱人不见了 诉请离婚找人难
发布日期:2012-03-24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3月15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住所地,经过法官的释明,原告撤回了起诉。
2010年上半年,江西省安福县的李俊在网络上通过qq与远在河南的吴梅认识,两人认识后三个月,吴梅便从河南赶往江西安福,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并怀上了小孩,为此,两人于次年6月在安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小孩9个月大后,原、被告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因吴梅经常彻夜不归,并最终失去了与李俊的联系,李俊在经过几个月的找寻未果的情况下,李俊独自一人回家。2012年3月初,李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梅离婚。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通过与原告李俊的交谈得知,李俊想通过法院系统来查找被告吴梅的下落,从而再由法官调解和好二人的婚姻关系。法院按照原告李俊提供了的被告河南的地址,但是原告只能提供被告村一级的地址,不能提供具体的村组地址,法院尝试通过法院特快专递送达法律文书,特快被“无此人”理由退回,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因为被告父亲早已过世,母亲已经改嫁,在被告户籍地被告已经多年未回。李俊想通过法院查找妻子的计划落空了。法院通过向原告李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李俊最终选择了撤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福频道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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