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境内道路客运车辆办理车辆营运牌证证明(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6C031-07 |
事项名称: |
办理境内道路客运车辆办理车辆营运牌证证明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8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
乘车路线: |
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
联系电话: |
83979648 |
监督电话: |
88011064 |
相关网址: |
www.bjysj.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办理境内道路客运车辆办理车辆营运牌证证明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新开业户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完毕; 2、新开线路站位确定完毕; 3、从业人员聘用手续办理完毕,并培训考核合格; 4、拟更新车辆符合《境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运营线路经营许可条件》车辆条件; 5、已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各项内容,且未超过规定的时限; 6、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特许经营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超过有效期)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新增车辆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4、申办车辆类型等级证明(中高级以上车辆提供); 5、已填制的《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 6、线路中标通知书(实行招投标的线路提供) 7、《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8、新开通线路车辆证件核发的还须提供《境内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线路站位表》 9、新开通线路车辆证件核发的还须提供《从业人员建档表》(包括聘用的驾驶员、服务员) 10、申请开业车辆证件核发还须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5层 3、乘车路线: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648 5、监督电话:88011064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7、网址:www.bjys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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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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