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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复习《民法》体系详解

发布日期:2012-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司法考试复习《民法》体系详解。民法是司法考试核心科目之一,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在基础阶段的复习过程中,建议司法考试学员以了解学科知识体系和掌握学科基础知识为主,充分运用教材和老师讲义,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识框架。以下是2012司考复习《民法》体系详解,供大家复习参考。

  对这四部分分别阐述如下:

  首先,要有物权法,因为,一个要在这个世界有尊严的活着,必须要拥有一定的财产并且要以合理的方式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利用,以享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物权法,就是调整人们对于财产的归属和利用(物权法第2条)的各种法律关系。

  其次,要有债权法。债权法的主要部分是合同法和侵权法。之所有要有这两部分,原因如下:一个人仅仅拥有财产还是不行的,在这个世界上几乎没有那个个人可以自给自足,必须要通过和别人的交换来使的自己拥有的财富保值增值,因此,就有了合同法。显然,合同法是从积极的方面,使得人可以利用这种制度,事自己活的更好。

  其三,要有婚姻法。因为,人有性别差异,单独个人的生活,无论男女,总是不完整的,必须寻找自己的另一半,结成佳偶,共度人生。两人的结合,会牵涉到一系列关系的改变,这种关系的改变,单单靠浪漫的感觉在很多情况下对于其中的一方往往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维护一定社会的婚姻秩序,婚姻法是必须的。

  其四,人通常总是乐于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这种奋斗的结果,往往是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自己拥有的财产,当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等。但遗憾的是,人的生命又是不能永久存在的,一旦要发生本山大叔说说的“人死了,钱没花完”的情形,财产如何处理就成了一个问题。因此,要有继承法来调整这一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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