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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求偿遭推诿 两承包商依法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工人受伤致残,面对巨额赔偿款两个工程承包商相互推诿拒绝赔偿,受伤工人将二工程承包商告上法庭。4月1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毕伟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1043元,由被告李新才赔偿60%计48626元,被告骆小水赔偿20%计16208元,其余款项原告毕伟自负。李新才、骆小水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骆小水承包广东东莞某厂宿舍的装修工程,将装修竹架的搭建工程转包给李新才,李新才雇请毕伟等5人进行施工。2007年7月8日上午李新才带领毕伟等5人上架工作。因毕伟未按安全常规穿鞋和配戴安全帽致使毕伟不慎从8米高的竹架上跌落地面,头部受伤昏迷,住院治疗37天,经司法鉴定毕伟构成。毕伟受伤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定为81043元。因二承包商李新才、骆小水对毕伟的经济损失相互推诿拒绝赔偿,毕伟诉请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竹架搭建工程系李新才所承揽,原告毕伟在李新才组织施工的工地劳动,使用李新才提供的劳动工具,接受李新才监管,双方成立雇佣律关系。被告李新才无资质承揽搭建工程,无安全施工条件,未对雇员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依法应对原告毕伟受伤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被告骆小水应当知道李新才没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却将工程发包给李新才酿成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毕伟在作业时未按常规穿鞋和配戴安全帽,作出时疏忽大意,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有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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