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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赔偿案为啥拖了两年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一起医疗赔偿案为啥拖了两年原告认为医院存在医疗差错,而被告予以否认并拒绝预交鉴定费,导致无法鉴定文、图/首席记者 闻峰
  两年前的6月26日,西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普兰店市一小学生状告大连某医院索赔巨额医疗差错赔偿案。但因做医疗鉴定原因,此案久拖不决。今年5月28日,法院下达判决令,被告大连某医院赔偿这名小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昨天,本报记者采访获悉,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小学生:向医院索赔89万元
  
普市小学生汪达(化名)2000年9月19日不慎从二层楼掉到一层楼,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本报曾予报道),汪达当时只有9岁。同年9月21日,汪达被紧急转入大连某医院。据称,该医院在孩子骨折第10天,即9月29日做接骨手术。手术规定使用“针”内固定,被告却用“钉”。汪达代理人其父认为针与钉是不一样的,被告还将原始护理记录刮掉,写上假象等。原告认为被告的治疗过错是导致9岁儿童股骨头坏死的原因。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精神赔偿费等12项费用,合计89万元。被告律师:与医院治疗无关
  被告大连某医院的律师辩称,原告所述的时间及过程都对,但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原来的病情导致股骨头坏死也是正常的。律师认为医院对原告进行的各种检查都是必要的,对医疗器械是“针”还是“钉”只是说法不同。
  律师还告诉记者,对于此案,他与法院曾到辽宁省有关部门请求法医鉴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省医学会没有受理,到省公安厅申请也没予受理。关于医疗鉴定,此案被拖了一年多的时间。法院:医院应支付抚慰金
  西岗区人民法院委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被告在对原告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差错进行司法鉴定,但被告以自己不存在医疗差错为由,拒绝预交鉴定费,导致无法鉴定。法院判决时认为,小学生汪达与医院建立了医患关系,现因被告拒绝预交鉴定费,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应承担不能证实其不存在医疗过错的后果。
  法院认为,小学生汪达虽提出了赔偿请求总的数额,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合法性。故法院对其物质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到原告年龄较小,病程较长,确实存在一定的精神压力和痛苦,故请求精神损失的要求合理。被告应支付给患病儿童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大连某医院赔偿原告汪达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原告汪达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此判决,被告代理人李智良律师认为,此精神赔偿判决无据,因为没有医疗差错也就无从谈起精神损害赔偿。记者昨天获悉,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了上诉。原告请求做出医疗鉴定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索赔诉讼请求。
  图为小学生躺在担架上去法院。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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