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部位不当致幼儿腿残 医院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豆豆(化名)出生于2006年3月,2006年8月22日,豆豆因高烧39.6℃,就诊于某县妇幼保健院,经诊断为“上感”,于是该院医生开出处方,给孩子肌肉注射氨基比林针1/3支,地塞米松针一毫克。可是,回家后孩子一直哭闹。9月2日,家长发现孩子右腿没力。9月3日,家长带孩子新医一附院检查,初步诊断:类小儿麻痹。 2006年9月11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肌电图报告单提示,孩子右下肢腓总神经损伤。2007年4月12日,豆豆以臀部注射后下肢功能障碍,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为右侧注射坐骨神经损伤。2007年7月25日河南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本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豆豆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医院因注射不当导致幼儿腿部残疾,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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