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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医疗提醒义务赔偿3.5万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陈某在怀孕期间有些异常,而医院在检查后未能及时告知并进行对应治疗,致使陈某丧失   了最佳治疗时机。9月7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陈某3.5万余元。
  2004年8月底,孕妇陈某与医院建立了孕妇保健卡,从9月中旬开始,医院每月对陈某进行产前检查。12月中旬,陈某感到胸口有压迫感,并且发现一个月体重增加达10斤,脚还肿,就到医院检查。医院为陈某进行了B超检查,又做了血常规、尿常规、糖筛检等检查,但结果正常,遂预约陈某过一个月再来检查。今年1月中旬,陈某感到非常不舒服,气喘很急,立即赶到医院检查,经检查血压达160/120mmhg,体重一个月增加了24斤。发现此异常后,医院立即将陈某转到医疗技术稍好的医院救治,过了2天,专家经会诊,建议结束分娩抢救陈某。小孩在产出后仅存活不到3小时。
  事故发生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对孕妇陈某体重增加超标未引起重视,仍按常规产检,由于没有及时发现诊治,对孕妇以后病情加重有一定的责任;陈某在体重增加奇快,血压明显偏高并伴有其它疾病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就医,对该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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