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经同意动手术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其对患者刘某的诊断无任何过错,患者双侧输卵管被切除同该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辩称,其复查结论是正确的,其在探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的措施是正当的,也是符合医疗常规的,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无关;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对原告的初步诊断未违反诊疗原则,术式选择得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因妇科疾病分别在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和被告淮南某肿瘤医院诊疗。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无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对原告的初步诊断未违反诊疗原则,术式选择得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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