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之便订假协议邹某触犯合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说法:
办案法官说,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网络之便,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1.31万元运输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上述法院对他的判决是恰当的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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