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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死刑核准与司法公平的争议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在今年“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委员就中国的死刑核准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集中的一点就是要将死刑核准权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限制死刑的适用。只要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授权规定还在,谁又能够保证,最高人民法院不会又在“必要的时候”再来一个下放的通知呢?
 
  法院院长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而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在回答德国记者关于死刑问题的提问时说,中国正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将死刑的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从以上信息可以推论的是,争论已久的死刑核准权归属问题即将得到解决。然而,这个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其实质又在哪里?这个问题究竟应该如何解决?一连串的问号仍然值得思考。
 
  在中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中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32),同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然而,1979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尚未施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就于197911月作出决定,1980年内,将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318下发了该项授权通知。所以,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自始就未被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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