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数人实施加害行为;?
(二)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质;?
(三)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
(四)共同过失;?
(五)结果的统一性与责任的连带性。?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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