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状告花心老公短信为凭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徐涛律师
手机短信引发“二奶”风波的《手机》,昨日在厦门上演了地方版。  “听到你酒后的心声我心都碎了!真的好难过:我答应做你永远的宝贝,今生来世都无怨无悔一如既往地爱你疼你呵护你!让你成为最幸福的好男人……”这是一位要和丈夫离婚的女子林某提供给法院作为证据的手机短信。昨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肉麻短信见证丈夫“情史”
  据原告林某说,她和被告叶某结婚时,叶某事业处于低谷。当时,他们的感情相对稳定。自1999年丈夫叶某的事业有所发展后,丈夫开始发生变化,经常深夜一两点才回家,家里成了其名副其实的“旅馆”。刚开始,林某还以为丈夫生意忙、在外应酬多,并不在意。2000年以后,林某发现丈夫与厦门某酒店的“三陪女”江某关系密切,对方经常在深更半夜来电话或发恶心肉麻的短信,林某同时还在丈夫身上发现江某住处电费和电话费清单。
  2001年至2003年,丈夫又另结新欢,与歌女肖某来往甚密。2003年肖某出国,但他们一直保持电话联系,一个月的话费高达千元,其中丈夫打给肖某的话费达500多元。在林某劝阻下,他们联系少了。但丈夫随即又与一名外地打工的女子发生感情纠葛,经常夜不归宿或很迟才回家。这一切,使得林某精神已处于崩溃状态,遂要求法院判其与丈夫离婚。
  公证前提 短信保证真实性
  林某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法庭证据?福建省兴世通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指出,这条短信要成为法庭证据,首先要证明手机短信的唯一真实性。对此,林某可以把被告手机和手机上的信息拿去做公证。但这种做法现在好像已不可能。现在只能看林某的手机短信能否完全反映其来源的真实,就是说要证明是从被告手机上来的。不然被告可以说,林某和他是夫妻,林某完全有可能在网上用被告的手机注册,再发信息到林某的手机上,所以手机短信要成为证据,还很难确定。
  短信证据有待法庭确定
  据思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该案件原告把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这在庭审还是头一回。至于手机短信可否作证据,要等法院开庭才能确定。就证据的来源问题,林某告诉记者,她现在提供给法庭的手机短信,是从被告叶某手机转发到她的手机上,然后拿到照相馆把它拍下,现在她的手机上还保存着这条短信。
 
  一少妇公证丈夫婚外情
  昆明一少妇发现丈夫手机里有婚外情的秘密,为留下这一证据,她手持丈夫手机来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手机上的短信内容。今年2月23日,她领到了公证书。 公证人员表示,公证理由很简单,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忠诚。法律只保护正当的隐私,而此案中丈夫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属于非正当隐私。基于这一点,公证处当天便为其办好了该项公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4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