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其他经济案例 >> 查看资料

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应予撤销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无线电厂   被告:某国营公司
  1988年某国营公司获悉国际上丝绸服装旺销,欲开办一个丝绸服装厂,但是该公司没有用于投资开办企业的经费,于是该公司经营人员王某与另一个经济效益较好的无线电厂协商,由该公司向无线电厂暂借10万元,作为开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但是名义上作为无线电厂投资,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归还无线电厂、所开办的企业资金向银行贷款。企业正式开办后,该厂由于没有能力向银行贷到生产所需款项,外商要货很急,所以将所借10万元款项用于购置设备和原材料,用于生产。向外商交货后,外商认为服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不愿接受货物交付款。无线电厂因长期不能要回借款,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归还所借款项。
  经法院查明,某公司开办的丝绸服装厂不具备开办的资格,其营业执照系采用虚报注册资金领取的,该企业应予注销,故交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借款合同因其目的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故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某公司开办的丝绸服装厂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取得注册和营业执照,严重违反企业法,故依法予以查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举办单位某公司给予3000元的罚款。
  注册资金是企业成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我国企业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企业必须具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这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保证。
  本案某国营公司没有开办丝绸服装厂所需资金,违反企业法规定借由无线电厂投资为名,向无线电厂借款10万元,弄虚作假,骗取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违反企业法必须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得虚报、谎报骗取营业执照的规定。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丝绸服装厂的营业执照,并对举办单位某公司作出3000元的处罚决定的,这是完全正确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