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案例看企业兼并的生效要件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徐涛律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甲公司作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由乙公司兼并后,股东(非“法定代表人”)应变更为乙公司。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乙公司兼并甲公司的相应法定兼并程序均未履行。所以,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未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没有生效,甲公司并未成为乙公司的直属子公司。所以,乙公司不具备为甲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资格。同时,乙公司给B银行的两份承诺函,既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也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审批登记。乙公司向B银行出具的两份函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在进行“兼并企业”的商事活动,要求实施兼并的公司、企业应该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状况以及必要的的商业信誉,即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同时,还应具体实施合同约定的行为,按照兼并协议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组织生产、偿还被兼并企业的债务。
企业兼并包括企业合并、经营转让和企业收购三种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企业兼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式兼并三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兼并方式,都要履行以下程序: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3、资产评估4、确定产权底价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7、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只有完成了以上法定程序并进行了法定变更登记以后,企业兼并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链接】:《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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