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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损失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2-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须对所提示的票据进行形式审查,交无实质审查义务。付款人在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后进行的付款是有效付款,即使发生错付,亦可善意免责。但在下列情况下,付款人须承担付款的损失:

  1、在到期日前付款;

  2、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欠缺对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注意:《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认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亦属重大过失。银行责任被加重。);

  3、未对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是否完备、是否有禁止记载事项、背书是否连续等进行审查;

  4、对在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付款;

  5、收到止付通知后付款;

  6、其他恶意或重大过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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