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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涉外刑事案件如何执行期间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人民法院与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文书的,除该国同我国已有司法协助协定的依协定外,依据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 事人。请求方附有送达回证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未附送达回证的,由负责送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由高级人民法院 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递请求方;
 
  ()受送达的当事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请求方说明,予以退回。
 
  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延长的涉外诉讼期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侦查、起诉、审判中羁押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间;
 
  (2)拘留、逮捕中对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审查期限;
 
  (3)当事人的上诉期间以及审判前送达起诉书为被告人准备辩护的期间;
 
  (4)对于联系司法协助事宜所用时间,应从法定期间中扣除或另行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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