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2-04-15 作者:王成律师
二○○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驰誉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吉林省松原市华孚制药厂联营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与香港海宁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与香港拓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嘉兆科技有限公司诉美国阿美特克公司中介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 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