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物权法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动产的善意取得亦受限制。出让人让与的动产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之外遗失物.遗失人有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人应当返还,善意取得人返还后可以向让与人追偿。倘若该遗失物是由善意取得人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在贩卖与其物同类之物的商人处购得的,遗失人需偿还其购买之价金,方能取同其物。遗失物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请求其它赔偿。
对善意取得的另一意见,是认为应当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物权法不规定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立法考虑是,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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