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受伤,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发布日期:2012-04-16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解答:A可以只列D为被告,主张赔偿全部损失。
首先,B和C是没有资质的个体包工头,其与D签订地承包协议违法并导致无效。B、C雇请了A,A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依法应当由雇主B和C承担赔偿责任,但因D明知B和C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之规定,应当与雇主B和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3条之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A可以只列D为被告,要求D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D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B和C,对B和C招用的A,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D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可以只列D为被告。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与BC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第一点分析之意见,可以只列D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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