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房产证 开发商被判赔偿违约金23万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张旭锋律师
2004年2月,郭先生向广州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购买了汇景新城棕榈园的一套价值220万元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54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到2007年10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为郭先生办妥房产证,郭先生委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张旭锋律师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为其办理房产证并支付延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233,277元。
【法院判决】
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未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5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54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该院依据《合同法》第107条、114条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30日内办理房产证并向郭先生支付违约金233,277元,逾期未能办理房产证则每日按照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业房地产律师张旭锋认为:
第一,购房者应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起诉追索逾期办证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则法律不再保护。
第二,在这类合同中,法院主要以开发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办证资料给房管局来认定开发商是否履行办证义务(是否违约)。本案中,开发商未在合同约期限内提交办证资料给房管局,责任在开发商,所以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购房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开发商提交办证资料给房管部门备案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起诉开发商索赔,即使暂时不起诉,至少也应该以《律师函》或挂号信的方式发函追讨,以证明自己已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使诉讼时效得以中断,随后再适时进行诉讼。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业房地产律师
广州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 张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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