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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 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 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 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 基本流程
第八条 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 受理。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 调查评价。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
三、反担保评价,指对客户为申请业务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
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形成调查评价报告。调查评价报告须经部门经理审查签字。
调查评价阶段由业务拓展部(A角,为第一调查人即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和风险控制部(B角,为第二调查人)负责进行,调查人独立发表评价意见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批。经调查评价合格的担保业务,送交担保审查委员会审议。董事长可在权限内按一定数额授权总经理审批。超权限的项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研究决定。
一、审查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如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调查审查;
二、审查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手续;
三、审查审批结论为同意但超过审批权限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签约。对审批决策意见为同意的担保业务,落实保前条件之后经总经理签字与客户订立合同。风险控制部、业务拓展部及财务部等业务部门凭签字完整的《调查审查审批表》完成反担保登记、收费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若逾期支付,可加收滞纳金。
客户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客户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担保费由业务拓展部负责计算和催缴,财务部负责核实和收款。财务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确认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风险控制部报总经理核准。
第十四条 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保后管理由业务拓展部、风险控制部及法律事务室根据风险程度分类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由业务拓展部会同风险控制部共同负责,每个部门派出1人组成检查小组。
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程度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
重点检查是对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须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第十六条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写出检查报告(对逾期的担保项目需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二、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三、公司认为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
第十八条 客户合同到期履约后,其项目负责人要负责填写好解押确认表经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由总经理安排风险控制部办理解压手续。
第十九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本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代偿和追偿方案由风险控制部负责制定报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条 对主债务人与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凡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四章 操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受理客户申请可以是客户主动到本公司申请业务(业务拓展部顾客值班人员负责项目受理),也可以是本公司人员向客户营销业务。
经办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本公司的有关业务方式(包括被担保人的资格要求、业务费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前者为公司类客户,后者为个人类客户。
(一)公司类客户。应首先检查其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上述的规定,验看客户的营业执照、贷款证(卡)和近期财务报表,了解客户的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 等,分析其履约付款能力。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接受其申请:1、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3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负;2、向本公司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3、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4、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害本公司担保资金安全行为的;5、列入黑名单的。
(二)个人类客户。主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是否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是否具有按期履约还款的能力,是否落实可靠的担保措施。并对共同债务人(配偶、家庭成员)资信状况,经济收入状况,法律诉讼信息进行了解。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不接受其申请:1、列入黑名单的;2、有严重违法或危害本公司担保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提交材料
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客户,受理人员要求客户提供如下材料:
一、客户基本材料
(一)公司类客户
1、申请书;
2、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3、公司章程;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6、法定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法人代表授权书;
8、财务报表(财务人员、负责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9、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
10、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1、贷款卡;
12、开户银行帐号
1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反担保保证人提供资料同上。
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客户实际情况对上述所提供资料条目进行删选和添加。
(二)个人类客户
1、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居住地证明资料;
5、经济收入证明资料;
6、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
7、本公司要求对抵、质押物进行投保的,需提供投保证明资料;
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反担保保证人提供资料同上。
二、业务材料。根据各业务品种的操作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有关材料。如,被担保人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提交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屋销(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
第二十四条 初步审查
一、受理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应列出清单,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公司类客户
1、业务申请书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申请书中含履约承诺和查询信用报告的授权内容。
2、税务登记证有税务部门同意年审的防伪标记。财务报表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
3、董事会决议内容应包括:申请此业务用途、期限、金额、反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达到章程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
4、贷款卡在有效期内。
5、营业执照及其他的有效证明经年审合格。
(二)个人类客户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与业务申请人核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1)借款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书;
(2)查验银行存单、信用卡对账单(银行代发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单;
(3)查验其他资产证明。
二、反担保材料的初步审查。
三、初审由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初审通过报主管领导安排风险控制部参与调查评价。
第二十五条 调查评价经办人员应通过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了解个人类客户及其配偶、家属的信誉、工作、住房、收入、偿债能力等情况。按照不同的业务品种的要求和方法对风险点、防范措施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
第二十六条 公司类业务撰写调查评价报告
直接评价人员根据对业务申请人的调查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
一、公司类调查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经济性质、注册资本、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地理位置及历史沿革(注意:改制企业只列资产不列负债现象),客户的组织形式、产权构成情况及关联人情况,客户主导产品规模、产量、寿命周期及市场份额,客户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运作风格,对外投资及回报情况等。
(二)客户财务状况。包括:资产结构,资金结构,所有者权益,资产变化分析,负债变化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企业生命周期等。
1、资产类重点科目核实
(1)银行存款:查询客户各银行账户数量、性质及余额,将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存款明细帐及对应的应收帐款进行核对,核实年度内各月的银行存款进出额,确定客户的现金流入与月均余额。若月均现金余额较大,核实其可能性、合理性及真实性,并与企业月收入资料、月银行收款凭证、银行承兑资料核对并相互印证。
(2)应收帐款:审查应收账款明细科目,确定其客户的集中度及稳定度;对帐龄进行分析,确定其坏帐情况;关注近期变动较大、往来频繁的应收款项,并从中抽查销售合同、原始凭证、出库单、发运单进行相互印证。
(3)其他应收款:对其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分析形成内容及真实原因;并核查明细帐户记录中是否有与股东的往来帐。对与股东往来且往来金额过大的,要查明形成往来的原因,以确认是否真实投资;有无非法转移、增加或减少资本的行为,并从中抽查相应较大金额明细帐、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相互印证。
(4)存货:实地查看存货是否真实存在,与存货明细帐核对,确定有无虚增或虚减存货现象,并进行收入、成本配比核对;观察存货的品质状况,确定是否有变质积压物资;了解存货的保险情况、存货防护措施的完善程度及存货的变现能力;同时抽查大额购货合同、领发料凭证、生产记录(针对生产型企业)、入库单进行相互印证。
(5)固定资产:主要审查关键设备和车辆的权属(大额资产清单及权属证明)、购置时间、目前价值、出租和抵押状况并进行实地观察;计算关键设备生产能力和产能利用效率与本期产品产量的比率,分析判断其实际生产能力。
2、负债及权益类重点科目核实
(1)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根据贷款卡信息核对客户的贷款构成,审查每笔贷款的数额、偿还时间、债权人、利率及客户贷款的项目情况以及保证方式,同时获得相关或有负债信息。
(2)应付账款:审查应付账款对存货、应付账款对流动负债的比例,并与以前期间对比分析,评价其整体合理性;关注近期变动较大、往来频繁的应付款项,并从中抽查购货合同、卖方发票、验收单、入库单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相互印证。
(3)其他应付款:审查其长期挂账的原因及偿付的可能性。如果其他应付款为挂列投资人名下的其他应付款,应审查双方是否有协议,确定其偿还期限,如果无协议,要求投资人与客户签订项目期内不可撤消协议;是否同时虚增资产和负债;是否存在职工集资及到期日和兑付情况(若有需提供协议),并从中抽查相应较大金额明细帐、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相互印证。
(4)或有负债情况:审查相关会议记录及费用支付情况,对或有负债如各种赔款、诉讼未决事项及对外担保等责任引起的负债进行详细核实。
(5)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结合验资报告及客户的合同、章程,确定实收资本的真实性。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确定其形成内容及期末余额是否正确。抽查金额较大的明细帐、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相互印证,核实是否存在虚列资产和权益的情况。
3、损益类重点科目核实
(1)主营业务收入:审查客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损益表》、《税金结缴清算表》,从税金倒推收入总额,并与纳税银行帐户对帐单核对。审查主营业务收入总账、明细账及应收账款明细账中的大额或异常项目,并从中抽查销售合同、销售单、销售发票副联、发运凭证、出库单进行相互印证;通过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对帐单、现金日记帐、应收账款科目对销售回款进行核实。
(2)主营业务成本:确认客户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成本计算的正确性以及产品销售成本与收入是否相配比,工业企业(如场地、工艺无大的变动)可通过用电量、用水量、原材料供应量等相关指标对比核证。
(3)财务费用:了解其构成,结合长期借款、短期借款、预提费用等科目,确定其年利息支出额,核实其真实负债及承兑贴现量。
(4)税金:审核客户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确认其税款缴纳情况,核实与收入、利润的配比情况(同收入核实方法)。分析客户的纳税品种结构;是否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少报税或少交税;享受免税、减税、先征后返和财政补贴的应出具政府文件,并核实执行情况。
(5)利润:根据其毛利率核算利润的真实性,并与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比较。
(三)现金流量分析。分为对过去的现金流量分析和对未来现金流量预测两部分。对短期借款,重点是对过去的现金流量分析,其中对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正值的企业,要着重审查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从选择投资的项目、投资方式、投资金额等方面审查其对外投资的合理性。
1、企业现金流量历史状况及规律性分析
通过近3年数据对比,分析企业近年现金流量及经营、投资、筹资现金流量变化的规律性及变化原因,特别关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化规律及其原因。此外,结合销售回款的抽查结果,分析企业在一个经营周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的规律性。
2、企业现金流量预测
着重分析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可能性、均衡性及稳定性,预测担保期间现金流入能否偿还债务。
(1)列明现金流预测的基础假设(对收入、支出的支撑依据,如查看担保期间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2)结合企业经营特点逐月分析现金流量;
(3)针对企业现金流特点考虑具体监控措施(如不定期抽查财务帐、监督企业提前还款等)。
(四)客户偿债能力。结合现金流量预测,着重分析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对短期借款的企业,主要是对其短期偿债能力的审查,除流动资产变现能力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之外,要注意短期内有无债务集中到期情况,以及对借款人融资能力的分析。
(五)非财务因素。分析非财务因素对被担保人还款能力的影响,主要包括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被担保人还款意愿等。
(六)融资用途及项目情况。从客户季节性销售高峰、销售持续增长比例、资产效率下降、固定资产替换或扩张、贸易信用改变、负债重组、利润下降、分红要求以及一次性或非预计的支出等方面来详细分析其借款原因,并需有具体预算依据。
(七)开户、结算、信用情况。调查时要查阅被担保人在金融机构的信贷记录。
(八)担保业务品种、金额、期限、费率。分析说明金额、期限和费率的合理性;
(九)风险控制。包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分析、本次拟申请担保额度及风险敞口、设计的反担保措施。
1、就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生产风险、财务风险、经营者道德风险、纳税风险、对关键人员依赖风险等进行分析并采取的相应对策。
2、本次拟申请担保额度以净现金流入还款敞口有多少,采取何种措施予以弥补。
3、反担保措施的变现能力、制约能力及实际可操作性等。若为房产、土地、机器设备、车辆等实物抵押,需复印权属文件,列明权属、原始价值、预估价值、座落位置等(如,房地产要察看、了解抵押其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若为第三人保证,需调查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担保能力=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抵、质押资产-已提供保证)。
(十)签名与日期。
二、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的要求
(一)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二)打印(字体:仿宋;字号:标题小二号,段落小标题三号,内容小三号)或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的,字迹须端正、清楚;
(三)姓名、日期签署完整。
第二十七条 审核调查评价报告
一、评价审查人员(部门经理和风控专员)审核直接评价人员撰写的调查评价报告。如发现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问题,有权要求直接评价人员进行修改;对于判断不一致的问题,要在调查评价报告相应的地方写明意见。
二、评价审查人员认为如有必要,可与直接评价人员一起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评价审查人员根据调查审核结果,对该笔业务写出审核意见。
从业务正式受理到调查评价结束的时间,一般控制在5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拓展部门客户经理调查评价报告交部门经理审核通过之后报送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经理综合参与调查的风控员书面材料提出部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列入担保审查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应及时将资料发送会议组成人员。审查委员必须及时审阅,提出审查意见准备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召集审查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批业务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接受咨询,也可以根据申报部门的申请,决定本公司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查委员讨论分析所审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依据该笔业务预计给本公司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同意经办该笔业务。参加审议的委员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项目审查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议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或董事长有权否决审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票数通过的事项。但审查会审议否决的事项,总经理或董事长一般不予变更(特殊情况除外)。审查会审议通过的业务,总经理或董事长为最高签批人。
第三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一) 审查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董事会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多数审查委员质疑,总经理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三)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第一调查人。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的业务,在具体办理时客户有关情况及条件若发生重大变化将导致风险增加时,则应重新报批。
第三十六条 签订合同(包括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一、落实担保条件后,及时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合同;
二、合同采用本公司统一格式文本;
三、格式合同由风险控制部专人填写、部门经理审查;
四、合同审查后,经办人员请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当面签字、加盖公章(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我公司至少应有二人在现场);
五、最后由本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经办人员根据各业务品种操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要注意与会计及理财人员的工作衔接)。
第三十八条 业务办理后,经办人员应及时登记台账,将原始凭证装订入档保管,做到账款、账据、账账、账表相符。相关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保后检查。
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到期前,经办人员向被担保人发送《担保到期通知书》,督促其主动履约,担保责任解除后经办人员按规定及时向被担保人清退抵押物权利凭证(其他权利凭证)、质物等并及时进行台账登记。
第四十条 被担保人因受国家经济、金融、财政、信贷政策影响,造成现金流量明显减少,或因不可抗力的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履约还款的,本公司可受理被担保人提出的担保展期申请。展期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依照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可以接受的反担保方式
一、抵押:可以接受的抵押物要求有良好的流动性、价值稳定,便于监控,抵押行为可以向某一机构登记。
(一)本公司接收的抵押物为:国家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的房产、土地及其附着物(以个人住房抵押需有第二套住房);在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牌照的汽车等交通工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可在市场上较容易找到买家的通用机器设备和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申请人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三)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可以接受的质物要求有良好的变现能力、价值稳定,便于保管。质物如为记名权力证书,质押行为要求可以向某一机构登记。
(一)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二)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三)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质押反担保质押率:可转让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比例(如50%)};知识产权质押率不高于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如50%);有价证券质押率不高于现值的一定比例(如80%);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如50%);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不高于所占净资产一定比例(如60%);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其应收账款额应在担保额的1倍以上,且应收账款先于贷款到期时回笼的,该应收账款应部分提存用于还贷。
三、保证:提供保证反担保的企业要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足够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调查人员必须进行核保,如有必要还应进行公证。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控股母公司担保。
(一)保证反担保企业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贷款卡及查询结果;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二)保证反担保的审查程序按照对担保申请人的审查程序进行。
四、保证金:采取保证金反担保形式的,原则上保证金交纳比率为担保额的20%。如果被担保人到期不能履行偿付义务,保证金即为代偿金;被担保人到期履行偿债义务后,担保人将如数退还保证金。
对借款人提出的反担保人和担保物进行调查和评价,除按常规办理反担保手续之外,其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担保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审查人员负责担保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保后检查人员负责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催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使公司招受损失应当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试用期满拟聘任的担保调查评估人员,公司需进行家访,其配偶或父母与公司签订保证协议,对其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复印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要编排次序系统,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是要有移交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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