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部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这一问题存在分歧。出版部门的同志认为装帧设计包括封面设计和版式设计,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没有争议,但封面设计的问题比较复杂。封面设计包括封一至封四,有些同志认为封面设计(大多数是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属美术作品加以保护,其权利人是封面设计者而非出版者。也有同志认为,装帧设计中的封面设计具有附属性,离不开作品,大多数封面设计是出版社委托他人设计完成的,这些封面设计一般与书的内容密切相关,如果委托的出版社不需要该封面设计,该封面设计就没有多大价值,并且从实际情况看,一般出版社向设计者支付报酬后,设计者也不再关心封面设计的用途,而出版社则很关心封面设计权利,因此,对封面设计专有权应当作为一种邻接权加以保护。另外一些同志认为实践中,确定封面设计的权利归属主要看合同的约定,出版社与设计者约定出版社买断用于图书出版的封面设计权利的,该权利由出版社享有;但封面设计者将封面设计用于其他方面的,权利仍由设计者享有,例如设计者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将封面设计编辑成集子,出版社无权干涉。还有同志提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确定封面设计的权利归属:一是封面设计是由出版社的员工作为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由出版社组织员工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封面设计的权利归属应当依据职务作品或者法人作品的规定来确定。另一种情况是封面设计由出版社外的人员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应当依据与封面设计者签订的合同享有权利,合同没有规定的权利由封面设计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