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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

发布日期:2012-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起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时,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的利益出发,防止和克服不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只从地方、部门利益出发的部门、地方偏向。
  有些法律草案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的。由于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熟悉与其主管业务相关联的社会事务,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草案,是可以的。但是,由某一部门起草法律草案,又要注意防止出现部门利益倾向。所谓部门利益倾向,就是不适当地扩大部门的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妨碍国家政令的统一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为了防止出现部门利益倾向,一方面,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之前,应对各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另一方面,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要把握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的原则,防止有部门利益倾向的内容出现在法律条文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同样要防止片面追求扩大部门权力的部门利益倾向,严格把握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因地制宜地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又要注意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不适当地强调某一地方的特殊利益,损害其他地方的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妨碍国家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有的地方在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存在着不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过多从本地局部利益出发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是需要坚决予以克服的。一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活动中要牢牢把握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的原则,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通过上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保障及时纠正地方保护主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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