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2-04-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根据2010年*月*日你与我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你承租了****我的第123号门面,租金为***元/月。由于你从2011年*月*日开始欠付租金至今。我已于2012年*月*日向你送达房租费用催缴通知书后,你依然没有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我与你签订的该门面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我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又我已向你发出催缴租金通知书,并给了合理期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百二十六、二百二十七、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郑重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送达你处后,解除与你签的门面租赁合同。
2、门面租赁合同解除后5日内请你腾空门面,并与我办好交接手续。
3、办理交接手续时,请你缴清欠付的所有租金。
届期如果你没有按本通知履行,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并且我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
业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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