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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如果何确定新的承租人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与李某是再婚家庭,张某和女儿的户口2000年迁入李某所承租的房屋,一家三口共同居住,李某系某单位职工,所承租房屋是单位产权。2006年李某因病去世,李某单位的管理人员迟迟不允许办理变更承租手续,声称李某和其前妻的子女也要变更为其名下,至此协商未果,僵持不下。李某与其前妻的儿子抚养权规前妻所有,户口跟其母亲,未与李某共同居住.张某无其他住所,其与女儿均无固定工作.2006年李某去世时张某的女儿和李某与其前妻的儿子皆已成年。
争议焦点: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未予变更,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律师意见:这种情况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公房承租人应当如何认定呢?本站律师认为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因此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那么变更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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