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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如何判处刑罚?

发布日期:2012-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如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等,还有征课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所开具的发票也可以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今后还可能会出现一些具有抵扣税款或者退税功能的专用发票。

  “虚开”发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另一种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是开出的税额大于商品交易的实际税额的行为。其虚开的形式包括“为他人虚开”,即行为人本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所持有的上述发票,采用无中生有或者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也包括以往所说的“代开”发票的行为;“为自己虚开”,即利用自己所持有的发票,虚开以后自己使用的,如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即要求或者诱骗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上述发票的行为;“介绍他人虚开”,即在虚开上述发票的犯罪过程中起牵线搭桥、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对“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没有作具体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作出具体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款税的其他发票,已经骗取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国家税款,且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款税的其他发票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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