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2-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重大损失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种犯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所说的“严重不负责任”一般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工作马马虎虎,草率行事,或者公然违反职责规定行事,或者放弃职守,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这里所说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自己的职责权限或者违反行使职权所必须遵守的程序,从而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由于到期债务无法偿还而宣告倒闭,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这里的“严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如企业的名声、品牌的声誉等;既包括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亏损,也包括造成盈利减少,即虽然总体上经营没有出现亏损,但使本应当获得的利润大量减少,也属于造成严重损失,还包括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形象等。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情形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也依照上述刑罚幅度予以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形。这是指行为人为个人徇私情、牟私利而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主观恶性比较大,因此刑法规定对这种情形依照上述处罚幅度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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