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44C025 |
事项名称: |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审核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至十五条; 5、《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6、《北京市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91)京林(动)字第11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间)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
乘车路线: |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
联系电话: |
62029695 62025619 |
监督电话: |
62051268、62059693 |
相关网址: |
www.bjyl.gov.cn |
备注: |
|
办理程序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要具备驯养繁殖物种逃逸、防疫措施和设施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应用打印机打印,包含申请涉及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并注明日期;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单位印章。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用打印机打印,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证明文件。(附养殖场所平面图) 5、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6、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7、相关专业兽医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 8、业务人员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识别能力声明 9、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0、防止动物逃逸、防疫措施和设施 11、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对驯养繁殖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按照审定意见发送、核发《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并进行校核。将所有材料归档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间)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29695 62025619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30 7、网址:www.bjyl.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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