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限额
发布日期:2012-05-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鲁某在锦州市的某主要干道上驾驶摩托车与凌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凌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后交警的责任认定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在协商的过程,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在保险理赔的时候出现问题。由于鲁某的伤势较重,医疗费一项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所谓的一万元的医疗费限额,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超出限额的部分
接案经过
2011年5 月,鲁某和凌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找到我。我为其论述了保险公司医疗赔偿限额缺乏法律依据的理论,讲解了现行司法实践的经验,提出了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限额突破限额了理赔的理论,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决定委托我作为鲁某的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及结果
接受委托后,我着手整理证据材料,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不能提供完备的证据材料,因此我给鲁某列出证据清单,告诉他什么样的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当事人在我的指导下取得了其起诉的证据,我首先计算了其应该索赔的数额,经过与当事人核实,确定了诉讼请求的数额。这里需要交代一下,按照法律计算的数额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由于某些标准在法律上是有模糊点的,这时就存在诉讼风险,因此需要当事人认可。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证。
分歧观点
1、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合同,医疗赔偿限额为一万元,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理赔。
2、当事人认为,交强险不属于商业险种,不适用保险合同,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理赔
案情分析
本案中,各方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交强险限额的问题。依据司法实践,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交强险理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到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予采纳。
社会效果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突出体现了尊重生命,尊重健康的立法理念。交强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并且确定了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判决保险公司理赔凸显了这一特点,能够尽最大努力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