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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栏目合作合同

发布日期:2012-05-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电视栏目合作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推出大型系列室内情景栏目喜剧《××××》栏目(以下简称为“该栏目”)事宜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并在甲方指导下制作该栏目。该栏目宗旨为用系列短喜剧的形式,将当代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的百姓生活及各类经济现象予以生动的故事表现,使观众在愉悦的笑声中得到共鸣、享受和启迪。

??二、乙方负责投入资金,负责实施该栏目的策划、编剧、拍摄及后期制作。节目内容和质量应达到甲方的基本要求。

??三、甲方负责该栏目在1999年4月左右在中央电视台二套节目该栏目内开始播出两集(每集片长25分钟,每集重播一次)。甲方保证依照既定时间段和频率在中央电视台首轮播出该栏目。

??四、1、甲方播出该栏目不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以该栏目贴片广告时间(每集不低于45秒,最高不超过一分钟)给乙方作为回报,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央电视台对外统一广告价格标准。广告全部收入归乙方所有。
??2、乙方拥有该栏目每集片尾字幕中两个“协办单位”和三个“鸣谢单位”的署名权,甲方保证播出时不漏播,不改动。
??3、乙方制作该栏目时租用甲方的摄影棚及相关设备,甲方给予乙方优惠价格。

??五、该栏目海外版权收益和国内外全部音像副产品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国内除中央电视台外的其他电视台的播放收益由甲、乙双方按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国内其他电视台的二轮播出须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半年后播出。

??六、1、该栏目每集片尾字幕“联合制作”单位的署名名单顺序和全称如下: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2、该栏目主创人员的署名和顺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该栏目首次合作期为一年,即一年52周×2(集)=204集。首期合作结束前3个月双方再行商讨下一合作计划,乙方享有优先合作权。

??八、1、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该栏目的总体策划及运作筹备,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再与第三方进行该栏目的合作。
??2、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共分两期付清:第一期30万元,于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支付;第二期20万元,于本合同签署生效60日后支付。
??3、甲方认可乙方送交的该栏目第一期节目之日,甲方一次性退回乙方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
??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出合作。乙方如果单方撤出合作,所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由甲方全部罚没;甲方如果单方撤出合作,除向乙方退还乙方所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外,另外向乙方支付50万元的赔偿金。

??九、乙方在该栏目的筹备及正式运作中,可以双方共同名义与主创人员、演员等进行接触洽谈。

??十、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友好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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