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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撞一人,交强险赔双份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案情简介:
 
  200679,王X驾驶中型货车行至中心路时,适遇何X从路边缘由梁X顺向停放的厢式货车后面转出横穿中心路,王X刹车时撞倒何X,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王X驾驶机动车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何X横过道路未避让且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物质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X驾驶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何X横过道路,未观察清楚,未确认安全后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何X的伤情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同时确定休息、营养、护理三期时间。另两辆肇事车辆均购买4万元的上海市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何X即在相关朋友介绍下委托李伟、高学明律师代理该案件。鉴定结论出来后,经调解,事故三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两保险公司提出因存在两份四万元的强制保险,故两公司各承担两万元强制保险。代理律师当庭指出,两辆车属于两个不同的个体,属于分别投保,存在两份强制保险。我国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后能及时给予第三者赔偿,同时每份三者险均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故本案中两份交强险应分别赔偿,即本案中应赔偿两份交强险后按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两份交强险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所确定,两保险公司应在各自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即本案在两个交强险赔偿后再按照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相关法规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救助基金孳息;
 
  ()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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