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兵役法规的惩处
发布日期:2012-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适龄青年要以国家利益为重,自觉肩负起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祖国安全和统一的神圣使命,为祖国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奉献自己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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