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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诉方舟子案悄悄撤诉

发布日期:2012-05-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韩寒;方舟子;名誉权;撤诉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代笔事件越闹越大,韩寒把方舟子告到法院。韩寒及其律师团队非常低调,具体过程基本不公开。陶鑫良教授是其中的一个例外,他在微博中几次谈到本案。当然,他可能得到了当事人的授权。陶鑫良教授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韩寒诉方舟子案名誉权纠纷案的原告代理人之一。下面根据他的新浪微博,看一下案件的发展进程。

  1月27日,韩寒就代笔事件向陶鑫良咨询是否应该起诉。陶鑫良在28日发微博称:“昨下午我正和韩寒他俩抽空交流一些著作权问题……”

  2月3日,韩寒向普陀区法院递交诉状。陶鑫良发微博称:“今上午代理韩寒向普陀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后,已经接到多多电话询问。但本人确凿授权有限,实在无可奉告,敬请各位朋友尤其是新闻界朋友的见谅。但可以报告的是:1、起诉的是侵害名誉权与著作署名权。2、我仅是韩寒律师团队的一位代表。3、希望大家以平常心、寻常态积极配合法院受理或审理本案。谢谢。”

  2月6日,韩寒向金山区法院递交诉状。陶鑫良发微博称:“今下午冒雨驱车70多公里至金山区法院递交了韩寒父子各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新的侵权事实)的起诉状。大成所律师具体代理韩寒父子(总所来的吕良彪,上海分所的我、刘逸星、商建刚律师等);律师组还有润和所的付文园、许春明律师以及其他所律师。律师组也动态整合,与时俱进。”

  2月9日,陶鑫良发微博称:“对于韩方之案,诉讼期间我们律师自律约定除经授权和在法庭上外,不接受采访和不作公开发言。但朱[祖飞]律师谈到的是一个律师共性问题,不属此限,奢谈几句:律师的天职就是为当事人服务;敬畏法律、严循操守,进而在法律的构架下,在事实的平台上,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与最优化而献计献策,身体力行,鞠躬尽瘁”

  2月10日,韩寒向普陀区法院申请撤诉;13日,法院裁定准许。(见:《京华时报》2月14日《上海普陀区法院准予韩寒撤诉》)10日,陶鑫良发微博称:“受韩寒委托作如下说明:韩寒一直明确只追究方舟子的侵权责任。不起诉麦田。不会追究第二被告刘先生,也不会有具体网友受困扰。将依最高院名誉权纠纷管辖规定,撤换至金山区法院集中起诉。谢谢大家关心。” 13日,陶鑫良再次发微博:“经韩寒同意说明如下:将刘先生作为第二被告是律师为争取著作权案管辖权的考虑,网上搜索并至市公安局人口办核实后,对刘先生提起的诉请只要求删除,不追究任何责任。对此韩寒初未细究,立案当晚了解后其不希望累及转载与评论的普通网友,故决定撤案及集中起诉于金山法院。翌日律师即向普陀法院申请撤诉”

  就在2月10日当天,“韩寒、韩仁均的委托代理人以需调整起诉状内容为由,(从金山区法院)取回了上述材料。” (《韩寒从上海金山区法院取回诉方舟子材料》)“记者随后致电韩寒,他未接电话,但短信回复称,‘只是想调整一下诉状的内容,更平和一些。’但对于诉状内容有何调整,他未予明确。” (《上海普陀区法院准予韩寒撤诉》)

  普陀区法院的案子属于立案后当事人撤诉,因为法院用了裁定,而且代理人用了“立案”二字。普陀区法院的案子应当尚未立案。如果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应当通过递交《补充诉状》的方式变更诉讼内容,而不是取回诉状。按照韩寒及其代理律师的说法,他们要补充诉状。他们补充诉状了吗?后来再无消息。

  3月22日,许志永说:“韩寒曾经考虑过起诉,但后来放弃了。” (许志永《每个人都是天使——韩寒的委屈和方舟子的言论自由》)这意味着韩寒已经放弃了司法手段。韩寒可能没有向金山区法院递交补充诉状,也可能他递交补充诉状后又撤诉。韩寒及其律师没有正式的说法,诉讼之事不了了之。

  我在《韩寒与方舟子纠纷的法律分析》(《共识网》1月30日)一文中指出:“韩寒最重要的一个诉讼点是争取法庭对争议作品进行认定。假如法庭没有进行认定,即使方舟子败诉,韩寒的声誉也难以挽回。”这个认定不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自然推定,而是基于事实的认定。“法官为此要承担极大的职业风险。如果没有铁的证据,法官们保险的做法是回避此问题。”(甄鹏《法律可以成为韩寒的挡箭牌》,《北大法律信息网》2月14日)

  5月14日,韩寒的团队“亭林镇独唱团”发微博称:“韩寒曾经去向律师咨询,要告方舟子,某些法院给的回馈是不敢判方舟字,法官自己包括家人会被骚扰和连坐。”

  这段话透露了一个事实:法官私下建议韩寒不要告方舟子。但是,主要理由很可能不是害怕方舟子及其粉丝的骚扰,而是认定方舟子侵权有难度,更重要的是法官不能根据已有事实认定争议作品的作者。综合考虑,韩寒放弃了司法手段。




【作者简介】
甄鹏,单位为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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