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发票能否作为索款证据 法院对此说不

发布日期:2012-05-18    作者:徐涛律师
因自感证据不足,胜诉无望。9月16日,吴某自愿向法院撤回了向海安县某公司追要8821元生猪款的诉讼请求。

  吴某诉称,自己在2004年7月30日向海安县某公司出售生猪,总计价款8821元。此后多次向某公司追要,但某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推诿,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立即付清生猪款。被告某公司称已向吴某付清生猪款,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吴某仅向法院提交了某公司出具的“江苏省南通市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会计法》、财政部颁布施行的《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票仅是双方发生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关系证明,是提供服务、劳务、供货一方的“附随义务”,与是否付款并无直接关系,原告吴某仅举出被告某公司提供的发票,仅能说明双方曾发生过生猪买卖关系,并不能证明被告某公司欠原告生猪款。诉讼中,原告吴某自知证据不足,胜诉无望,遂在庭审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