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取证出格 妻子赔偿第三者
发布日期:2012-05-21 作者:张勇律师
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经过—段时间的跟踪,刘终于发现黄与胡在胡租住的地方留宿,遂邀请亲友一道前:往“捉奸”。撞开房门,展现在刘丽眼前的是黄成 与胡某正睡在被窝里。随着照相机闪光灯一闪,“捉奸捉双”的证据已经到手了。然而此时愤怒的刘丽再也无法控制自己,顾不得男性在场,上前一把将胡揪起来, 再按倒在床上,撕打起来,并—把将胡某的内裤扯掉了。刘怒气未消又与黄撕打一番后,被亲友劝离胡的住处。十天后,胡某以侵犯名誉权为名,一纸诉状将刘丽告 进了法院,要求刘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的人格权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刘丽在收集黄成不忠的证据时合乎法律规定,但被告在原告租赁房内,按住原告,扯去其内裤,使其身体隐秘部位暴露,此系侮辱原告行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原告的精神损害。但原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刘丽赔偿原告胡某精神损失费1200元。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或变造,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吗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酒驾醉驾有新规,12月28日起施行!
- 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分析
- 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程序/必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 刑事案件律师各阶段要做的工作
- 刑事案件第二阶段律师可以做哪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