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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四种不当形式

发布日期:2012-05-22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解散后,有清算义务的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容清算公司的资产,即使所谓的清算人不当清算。清算人不当清算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1)清算义务人逾期清算
  清算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后主动逾期清算的,或者清算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清算义务,经公司债权人诉请人民法院裁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后开始清算的,对于因逾期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样应赋予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赔偿的权利。对于逾期清算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应限定在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责任而导致的损失范围之内。
  (2)清算僵局、或消极无为?
  清算义务人之间发生矛盾,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或者清算义务人虽在规定的期限内展开清算,但仅为了走过场,久拖不决,长期无结论。若因此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或者公司对外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转化为自然债权,应视为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某清算义务人以其他清算义务人不配合,导致清算损害赔偿为由,抗辩不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时,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清算人纠纷属于清算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并不构成对债权人赔偿诉请的对抗。当然,清算人履行完对债权人的赔偿义务后,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分担或互相追究各自责任。
  (3)擅自处理清算财产、或过失遗漏债权
  清算人就任后,应立即检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未清偿公司债务前,清算人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于股东;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人不得擅自对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亦不得转移和挪用公司的清算财产。如果清算人上述恶意处置清算财产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清算人应在其恶意处置财产的范围内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人未依法清算,过失遗漏债权时,由清算人向债权人按其应得到的份额比例进行赔偿。
  (4)不当履行受托义务
  现实中,选任清算人、选派清算人违背勤勉、忠实义务的行为仍未能避免。如由于其他兼职过多而无力实质性地推进清算程序,或者懈怠等原因致使公司的清算财产(包括股票和房地产)价值暴跌。如未适当履行监督义务,导致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未能以合理的价格处置公司财产。如在聘请中介机构时,并无一套规范的遴选机制,不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能力,而视与其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定,或视有无回扣甚至回扣多少而定。如故意放慢清算程序的节奏,寻找寻租的机会。再比如为了牟取私利,不惜对股东或者债权人隐瞒真相,制造假象。这均属于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情形。如果因此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选任清算人、选派清算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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