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和产品调入北京市的检疫(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44C048-02 |
事项名称: | 森林植物和产品调入北京市的检疫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第10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3项; 4、《国家林业局2004年第4号公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5、《关于调整北京市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的通知》京林发办 [2005]3号; 6、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 7、《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8、《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7、8、9、10、11条。 |
收费标准: |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林业保护站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7层政务服务厅 |
乘车路线: |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
联系电话: | 62052244-3631 |
监督电话: | 62051268、62059693 |
相关网址: | www.bjyl.gov.cn |
备注: |
森林植物和产品调入北京市的检疫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专职森检员根据疫情资料开出《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交申请人;专职森检员及时对调运进京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抽查复检。复检发现带有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对象)或危险性病虫的要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在专职检疫员的监督下进行检疫处理
二、申请 (一) 提交材料 申请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申请表 (二)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二)注意事项: 五、便民提示 |
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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