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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魏文星律师

唐凤(化名)与张连(化名)之间是邻居关系,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因公用厨房、厕所的共同使用时,难免发生磕磕碰碰的事。双方由此发生矛盾,引起纠纷,产生积怨。2009年12月间,张连看到唐凤多年不在其租住的房间生活,丢空的房间窗户也不关,雨天致使该房间内的木板变质霉烂时,就自行进入该房间收拾瓦漏,清理垃圾,丢掉霉变杂木,然后使用该房间。
2010年3月,唐凤发现租房被张连占用,即时报警,自称其放在租房内的足金金饰九件及电器、家具、炊具、衣服等财产,价值共38365元,都被张连盗取了。公安机关经过到现场调查后,认为属于民事纠纷,于是建议唐凤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唐凤到本市多个部门投诉反映,但都没有结果。
2011年1月,唐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连赔偿财产损害经济损失38365元。张连接到诉状后,颇感委屈,百感交集,自己在进入这个房间时,房间内什么东西都没有,只有一堆垃圾,认为唐凤是捏造财产损害事实借机报复。事情已至此,只有请律师积极应诉了。接受委托后,我到现场查看和进行调查,收集的材料证实唐凤与张连存在宿怨,唐凤所称水电表及电视机机顶盒损失不实,水电表还在原处,机顶盒根本就没有报装,由此可以证实其诉讼不实。以及其女儿也称唐凤中风,眼睛看不清东西,不让唐凤回租屋居住,其间中会到租屋拿东西等等。结合唐凤提交的证据,认为唐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的财物存放于其租屋内。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一审驳回唐凤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但法院都认定张连未经唐凤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并使用唐凤的租屋,对纠纷的发生负有责任。别人居住的房屋,不论是属于个人所有或者租屋,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应擅自进入,否则极易引发纠纷,后果尚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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