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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妇做流产手术子宫被切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徐涛律师
泰安34岁的市民田女士因意外怀孕,在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刮宫手术,孰料术中出现大出血,整个子宫被全部切除。   ■田女士认为医院手术出现失误,应该给予赔偿。院方则表示是否医疗事故需要鉴定,并表示不便接受采访。双方由于意见不一,协商未果。
  吃了三天药没反应流产手术子宫被切
  田女士告诉记者,2009年12月9日上午,她在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做B超诊断,检查结果为妊娠3个月。田女士说,她想流产,医生告诉她做个引产手术就可以,三四天就能出院。9日上午,赵医生给田女士开了米非司酮让她服用。“我吃了两天,一共吃了6片,但没有任何流产反应。”田女士说。
  田女士说,11日上午,赵医生又给开了3片米索前列醇,服药一天半后仍然没有流产征兆。12月12日下午3点多,赵医生说既然药流不奏效,那就进行刮宫术。“这时赵医生拿了个东西往我子宫里一推,就开始出血了,医生开始用吸胎机想取出剩余的胎儿,可是发现机器坏了,医生又开始忙着修机器。”由于她子宫出血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控制,医生决定将她转到手术室进行手术。
  田女士的丈夫刘先生说:“赵医生出来说,病人宫腔出血过多,需要做子宫侧切,我听了觉得救人要紧,也不能再说什么,就签了字。”但没过一会儿,赵医生又说侧切不行,要保命就得切除整个子宫。刘先生担心妻子的生命安全,只好再一次在知情书上签了字。
  手术出现失误,应该给予赔偿
  从2009年12月9日进医院至12月21日,田女士一共花了近8000元的药费。田女士和家人认为,医生没有在人流术之前告知病人的危险性,在刮宫手术中病人出现异常也未能及时引起医生重视,才最终导致田女士子宫被切除。随后,田女士的家人向院方反映情况,要求给予赔偿。“明明是医院给我们做手术出现了失误,才导致我的子宫被全部切除了,医院应该给我赔偿。”田女士说。医院则认为需要上级医疗部门鉴定才能确定责任。双方意见不一,协商未果。
  多次协商未果,田女士的家人要求看病历,但院方出具的诊断治疗病历,田家人认为是更改过的。1月4日,记者看到田女士手中拿着的病历复印件,在出院其他诊断中写着田女士有宫颈妊娠、子宫多发性平滑肌瘤、腺肌瘤等四项病情,出院前都已治愈。对于医院的说法,田女士说这些病情是医院后来加上去的,她表示不承认。“我们的手中没有原始病历,现在的病历都是院方提供的,这里面的内容我们不承认。”田女士的丈夫刘先生指着病历中一项二次清宫的诊断证明说,以前没有做过清宫手术哪里来的二次清宫呢?田女士的二姐说:“我妹妹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但是医院给我们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的患者本人签字这一栏上的签名不是我妹妹的,因为她根本不会写连笔字。”
  让做医疗鉴定,不便接受采访
  2009年12月30日下午,记者来到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办公室准备核实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院长不在家,具体情况不清楚,院长办公室也大门紧闭。31日,记者找到妇产科主任孙秀芳的电话,得知记者的来意后,孙主任表示,她不太清楚这件事情,要找分管院长,她不方便说,随后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在同一天,田女士的丈夫再次找到第一人民医院医患科寻求解决方式,医患科相关负责人说可以报销田女士住院期间的医药费5000元。但田家人对这一解决方式并不满意,并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1月4日上午10点,记者再次来到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田女士说,医患科的刘主任表示,医院会报销田女士住院期间的医药费5000元,并给予2000元的补偿,并且希望田女士去做医疗鉴定。对于医院提出的解决方案,田女士表示不接受。
  就在田家人忙着找医院讨说法的时候,田女士的主治医生赵医生自2009年12月19日最后一次给田女士查房时告知其是宫外孕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1月4日,记者来到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办公室说明来意后,值班大夫说他们也不清楚赵医生去哪了,具体情况要去找院领导。
  1月4日,面对记者的采访,医院医患科刘主任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刘先生向记者激动地讲述妻子手术当天的不幸遭遇,希望医院尽快给个说法。
  陈琳 摄
  如果是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责任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律师杨永涛。
  杨永涛律师称,是不是医疗事故,需要上一级权威部门定性,上级医疗部门鉴定才能确定责任。在没有确凿的证据,没有得到医院、卫生局的认证,暂时还不能轻易下结论。如果属于医疗事故,从法律来讲,院方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病人及其家属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医院方面包括主治医师在内如果继续采取不对此事做出任何答复或不正面面对病人及其家属,不给病人家属一个说法是不对的。
  面对律师的说法,田女士与家人表示,他们愿意去做医疗鉴定。“只要能做到公平公正,我们愿意去做鉴定,如果鉴定在第一人民医院做,我们对鉴定结果保留意见。”田女士的二姐说。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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