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喉镜检查致死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徐涛律师
送检日期:2006年3月1日
案 由:医疗损害赔偿
被鉴定人:杨××,男性,1955年5月生
鉴定目的:1、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医院对被鉴定人杨××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杨××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送检材料:1、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医院门诊兵力材料复印件;
2、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记载,被鉴定人杨××2005年4月10日因“呼吸困难4-5天,加重2天”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医院就诊,在五官科给予丁卡因局麻后行纤维喉镜检查,结果无异常,实施检查后杨××出现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被鉴定人家属认为其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并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当地法院将医患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材料,委托我中心进行鉴定。我中心鉴定人审查材料,于2006年3月21日致函法庭,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于4月17日收到法庭补充材料。在此基础上,鉴定人审查全部送检材料,经过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制作本鉴定书。
二文证材料审查与摘抄
(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医院门诊材料:
1、五官科病历(2005、4、10):
杨××,男,50岁。
呼吸困难4-5天,加重2天。
查:纤维喉镜下,双鼻咽喉无水中及异物,粘膜肿胀不明显,器管?
急请内科会诊。
2、内科病历(2005-4-9 11:45)
患者男性,50岁,于10:25由平车推入我院内可抢救,入院时呼吸停止,正由麻醉医师进行器官插管,我科急予吸氧,由5%GNS500ml静点,开通静脉通道。查体:昏迷状态,呼吸停止,大动脉未搏动,予可拉明、洛贝林各一支(可拉明0.375g、洛贝林3mg)静推,并行凶外心脏按压,心电图示室性自搏心律,给予肾上腺素1mg,阿托品1mg先后静推,约3分钟后器官插管成功,继行胸外心脏按压,并先后给予可拉明、洛贝林、肾上腺素大药静推。胡这呼吸未恢复,仍无大动脉搏动,查体瞳孔散大固定,继续抢救80分钟心电图呈直线,大动脉仍无搏动:呼吸则无自主呼吸,瞳孔仍散大固定,体温下降,皮温低,于1:45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二)门诊收费清单
ID:0504102031 姓名:杨××
日期:2005-4-10 9:51:14
丁卡因针剂:单价31.90 数量1 金额31.9
(三)关于杨××就诊时的一些情况说明(医院提供):
……用1% 丁卡因于左侧鼻腔及咽喉部各喷一喷……。我院五官科耳鼻喉治疗台喷雾器喷雾剂量约为1ml喷25喷左右。
(四)原告证明材料:
……事后尸体并无解剖……
三、分析说明
(一) 关于盐酸丁卡银河纤维喉镜检查
1、 盐酸丁卡因:
适应症:用于黏膜表面麻醉、传导阻滞麻醉、硬膜外麻醉和蛛网膜下腔麻醉;也用于眼科表面麻醉。
禁忌症:(1)对丁卡因过敏者禁用;(2)禁用于侵润局麻、静脉注射和静脉滴注。
不良反应:(1)本药毒性大,对中枢神经可产生先兴奋后抑制的作用,表面麻醉有致意识淡漠,神志不清等中毒反应。……(3)大剂量可致心脏传导系统……。
2、 纤维喉镜检查:
纤维喉镜的适应症:(1)凡有声音嘶哑,吸气性呼吸困难、吞咽时咽喉部有阻塞感、咽喉部疼痛或进食时有呛咳等病史要做喉部检查,而间接喉镜检查不满意或有困难者,均可采用电子喉镜或纤维喉镜检查。间接喉镜检查不满意或有困难的原因为咽反射过分敏感、张口困难、舌肥厚、会厌抬举不充分等。(2)对喉部疾病需要进行仔细观察,尤其是需要随访的疾病,如候肿瘤、喉外伤、喉白斑等病变,均采用电子喉镜或纤维喉镜检查,通过电脑图像处理系统、录像等方法将检查所见的喉部病变图像保存下来,以供如后随访时对照。
纤维喉镜在下列情况应慎用:(1)年龄过小不能合作。(2)严重心肺功能不良,体质过度虚弱。(3)其他原因不能过作者。
(二)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医院对被鉴定人杨××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
1、 纤维喉镜检查问题。
审查送检的五官科病历材料,患者主诉为“呼吸困难4-5天,加重2天”,病历记载中未见需进行常规咽部和间接喉镜检查、以及需进行纤维喉镜检查的症状和体征,如吸气性呼吸困难、声音嘶哑、吞咽时喉部有阻塞感、进食时有呛咳等,也未见有需要进行随访的喉部疾病的既往病史的记载。虽然医院方提供的其他材料中有当时患者唇紫绀,有吸气性呼吸困难及三凹征等表现,有咽喉部检查无异常的纪录,但与患方提供的材料记载显然不符,患者就诊时呼吸情况的真实情形,本次鉴定只能依据提交法庭的病历材料。
2、 表面麻醉药物使用问题。
表面麻醉药物过敏或中毒,虽不属于纤维喉镜检查的并发症,但临床实践中偶有发生,且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会引起病人生命危险。在进行麻醉时,要注意观察病人的反应,有无胸闷、气急、面色苍白等不适,及时发现对表面麻醉药物过敏或中毒的病人;用药量要严格按照药典的规定,每次检查时用量不超过20mg;检查室内应配备必要的抢救器材和药品。
审查送检材料,在五官科病历清单中见“丁卡因针剂31.9”的记载,故考虑表面麻醉药物给予的是盐酸丁卡因,而31.9元的此药物剂量应为5ml:50mg。因此,医院在使用麻醉药物用量方面,病历资料记载不明。
3、 病史询问问题。
从患者提供的材料和医院方提供的其它材料中可见,患者有肺心病病史,但在医院的病历中未见对患者既往病史的记载,而心肺功能不全者为慎用纤维喉镜检查对象;在病历中也未见队有无药物过敏史的询问记载,而《药典》中有明确要求,对丁卡因过敏者禁用此类药物。此两方面病史的询问,对患者的诊断,检查和治疗均十分重要。因此,医院在检查前询问病史,选择检查治疗方案方面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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