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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债与日常生活中所讲的债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12-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债往往是与欠别人的钱物联系在一起的,而民法上比单纯的“欠债还钱”要广泛的多。《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因此,债的种类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协议。这是债的最主要的发生根据,是最普通、最常见的。

2、不当得利债。没有合法根据,取消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叫做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人有义务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还给受损失的人。例如售货员多找给顾客的钱,顾客应当退还给商店。

3、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觉自愿地为他人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叫做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4、其他原因之债。主要有:①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例如,遗赠就属立遗嘱人单方面行为,当立遗嘱人死后,受遗赠人就有权要求遗嘱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遗赠物品交付于自己,执行人同时也就负有交付的义务;②因侵权损害所生之债。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权利;③因紧急避险所生之债。如果找不到引起危险发生的人,因紧急避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对其损失予以补偿。例如为了救火,折除了甲的房屋而保全了乙的房屋,如果查不清火灾发生的原因,甲就有权要求乙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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